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设立、更名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设立、更名的人民法院

1993年10月至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5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设立3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5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基层人民法院更名。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