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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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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6〕38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6年10月22日苏法经(86)14号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影响合同的履行,给收、发报人带来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邮电部门自1985年起,在电报稿纸背面的《发电须知》中说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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