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志超、谢文浩破坏生产经营案【裁判摘要】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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