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以殴打、捆绑、禁闭为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并迫使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的行为,应按抢劫罪论处。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保营,男,23岁,山东省庆云县农民。1999年2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3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吴...
#惠民县#有期徒刑#淄博市#罚金#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