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环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的照明灯光对他人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原告:陆耀东,男,36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陆耀东因与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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