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陈拥军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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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拥军侵占案被告人:陈拥军,男,27岁,原系湖南省石门县化肥厂出纳员,1991年12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覃事喜、郭晓辉,石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拥军犯贪污罪,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拥军在石门化肥厂任出纳员期间,于1988年5月至1991年1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偷支本厂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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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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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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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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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普通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仅负有将货物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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