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研)复〔1985〕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4)粤法经行字第147号请示收悉。我院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八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88〕4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25号请示收悉。关于信用社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
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原告:刘杏林,男,51岁,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委托代理人:宋振江、宁袖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文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德利,河北省秦皇岛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江明光,北京市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原告:滕州市城郊信用社。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法定代表人:袁克宏,该信用社主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永福北路。负责人:朱会华,该行行长。原...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