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法(研)复〔1990〕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汽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院,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复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 法(研)复〔199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纪(1990)18号《关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是否包括民事、经济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3〕28号一、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发〔1994〕12号 高检会〔1994〕25号为了保障税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犯罪分子,特作如下规定:一、以管利为目的,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