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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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近来,有些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忽视安全生产而不断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为了确保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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