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6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1985)豫法民字第 5号《关于经土改确权的祖业房产能否按参加土改的人口分析以确定遗产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报告称,被继承人马希良家有十六间祖遗房屋,土改时由其母马韩氏、马希良夫妇及其次女、三女(长女土改前已出嫁)五口人填登了土地房产证。一九五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在“文化大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2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85)民行字第29号关于胡秋英与王惠珍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胡秋英、王惠珍二人的公爹杨元臣原有祖遗房四间(正房三间、厨房一间),由胡、王各住一半,后来又经过了扩建和分家,双方仍各分住一半。土改时将双方所住房屋五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29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6)川法民示字第6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来和刊载于《审判工作探索》上的“关于处理房屋、宅基地案件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已收到。经研究,我们认为:你院下发的上述具有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地方各级法院均不应制定。对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建议你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写一些经验总结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31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陶冶与邓秀芳财产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陶庭柱、陶齐氏夫妇生有一子(陶国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陶庭柱于1924年死亡,遗有祖遗房屋3间。陶齐氏于1941年将3间房屋过户在儿子陶国祥名下并交了该房产权状。解放后该房产权仍由陶国祥登记,并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8〕3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88)10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两个问...
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案原告:陈德俄,男,74岁,原系海南省文昌县人,现为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联邦道。被告:陈德群,男,71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农民。第三人: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英平,主任。原告陈德俄诉被告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向海南省原琼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46年,原告出资委托被告陈德群在海南省琼山县大致坡圩北街建房...
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民〔1990〕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 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4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