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裁判摘要】行为人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春茂,男,37岁,原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 年9 月1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 次会议、2018 年11 月3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7 月1 日起施行。 2019 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