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的批复法(司)复〔 1988〕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经)请〔 1987〕22号《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起诉的请求数额计算,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这里所指的 “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请求的争议数额同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法(研)发〔 198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当前,有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为了牟取暴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往往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法(研)发〔 198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法(研)发〔19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2〕12 号 高检会〔19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发〔1992〕43号高检会〔1992〕37号一、如何认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法(研)发〔1989〕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9年3月15日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研)发(1989)35号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法(研)发〔1990〕15号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