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https://hanlei.wmou.com/mzy3oq.html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原告:李忠平,男,46岁,...

#原告#培训中心#律师#律师事务所#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