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决定法(训)发〔1988〕7号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加速培训既有较高的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又有较强的审判工作能力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已于 1988年2月13日在北京宣告成立。现对有关事...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的决定法(训)发〔 1988〕1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换届选举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情况,现决定对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调整如下:一、同意郑天翔同志辞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职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二、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滕藤同志...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原告:李忠平,男,4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