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劳改期间立功被减刑案罪犯王平,男,二十六岁(一九五九年二月三日生),辽宁省盖县人。原系宝鸡桥梁厂工人,现在陕西省第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服刑。罪犯王平于一九七六年秋,先后将五名幼女骗至家中奸淫,其中对两名幼女奸淫未遂。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被逮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平奸淫幼女多人,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二款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15号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
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法(研)复〔 1988〕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缓刑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决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应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的所...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法(研)复〔 1989〕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88)赣法研二字第 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发〔1989〕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1989年2月14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于1988年11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参加这次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4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因实施危害行为被政府收容教养,在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的,是否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研)发(1991)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罪犯,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法(刑二)发〔1991〕28号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