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86)民请字第 4号《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双方讼争的宅基地原为刘国柱所有。一九五一年,霍胜祥经刘国柱同意,在此修建房屋一幢。一九五二年,霍胜祥领取了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 “此屋地系刘国柱所有”。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15号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案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书表述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90〕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粤法刑一文字第1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规定,(一)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时,改判为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19次会议通过)法(刑二)发〔1991〕28号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