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一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988年 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 1 1月 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