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 86)民请字第 4号《关于处理刘国柱、刘光辉与龙凤弟、霍路弟宅基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双方讼争的宅基地原为刘国柱所有。一九五一年,霍胜祥经刘国柱同意,在此修建房屋一幢。一九五二年,霍胜祥领取了政府颁发的房产所有证,其中注明 “此屋地系刘国柱所有”。霍...
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